《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全文

2012年08月09日16:0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印发 工作任务 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贯彻落实 纲要 目标任务 中央组织部 国家机关 农村 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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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精神,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定,自2012年开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协调各种资源参与扶贫开发,落实扶贫开发责任;督促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中办发[2011]27号)中明确的工作任务,确保纲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经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现将《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期间发现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专此通知。

附件:

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中办发〔2011〕2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机制,巩固发展大扶贫格局,引导地方各级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协调各种资源参与扶贫开发,切实担负起扶贫开发的重要职责,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主战场,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措施,提高工作水平,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贫困地区和全国人民同步进入小康。

二、考核目的

(一)确保《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增强地方各级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调动其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巩固和发展大扶贫格局。

(三)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科学分析和判断形势,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工作成效。

(四)实行奖优罚劣,为工作决策和资金分配提供依据。

三、考核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考核工作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领导。中央负责对各省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各省负责组织对市(地、州、盟)、县(旗、市、区)(以下简称“市县两级”)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

(二)权责明确、因地制宜。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明确分工,逐级落实扶贫开发责任,并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考核。

(三)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考核公平公正,标准统一,依据真实,程序规范,方法科学。

(四)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各省扶贫开发责任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奖优罚劣。

四、考核对象

(一)28个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省;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市(地、州、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东部为省定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和享受重点县待遇的县。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

五、考核方式

(一)实行双线考核。既考核各级政府扶贫开发责任制落实情况,又考核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对《纲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落实情况。

(二)中央对各省的考核,采取自评与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相结合,上级考评与专家参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中央对各省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在次年进行,一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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