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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武侯区出台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新政策
日前,成都市武侯区出台新政策,对辖区的低保对象和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等再予以特殊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和规定,救助标准有所提高。
大病住院救助 每人每年最高4万
新政策主要根据武侯区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家庭人员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新政策针对低保对象和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两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有所提高。”据武侯区有关负责人介绍,两类救助对象需具有武侯区户籍,在《意见》实施后新迁入该区的,户籍迁入后须满2周年及以上。
在住院救助方面,上述两类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下同)按医院级别予以不同比例救助: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2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
大病住院救助方面,两类救助对象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门诊特殊疾病的和实施器官移植术及抗排斥治疗的,前述剩余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级别,均按最高救助比例70%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4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
重病影响生活 临时救助每年1万
上述两类救助对象,在武侯区人民医院、武侯区第三人民医院、武侯区第五人民医院和区属望江路、红牌楼、机投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区属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各种医保报销后,先按一般救助办法进行救助,剩余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再按95%的比例救助。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费用,抢救除外)在5000元(含)以内的,区民政局再按比例救助。
对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两类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3000元—10000元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累计超过10000元(含)以上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