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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因素妨碍救助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表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和参与流浪儿童的救助,各地公安民政部门也迅速展开行动,一些儿童得以成功解救,彰显了社会的温暖与关爱。
不过,记者调查发现,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工作也遭遇到一些困难,主要因素有三:
其一,救助者热心,被助者冷淡。上海市救助管理站站长周政介绍说,目前受助的流浪儿童大多是被爱心人士、警察和社会救助人员发现的,主动来到救助站寻求保护的儿童不多,乞讨儿童和被拐儿童只占很小比例;还有一些流浪儿童并非“被拐”,而是由父母亲属带出来流浪乞讨的。
其二,流浪儿童来源地和救助地对接不够。上海市救助管理站副站长刘德才介绍说,曾有一次,救助站的工作人员护送几位乞讨儿童回到位于西部某省的家乡。然而,当工作人员回到上海的时候,其中的几名儿童又在上海街头乞讨了。
其三,简单救助,流于形式。安徽大学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翟年祥教授说,儿童乞讨主要是贫困问题,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对于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乞讨、拐卖、租赁儿童乞讨的犯罪行为,必须加大刑罚力度,发挥法律威慑效果。
如今,对流浪儿童乞讨的劝阻、遣返等做法,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仍然是治标不治本。“如果不解决现实生活难题,解救行动只能是一种临时措施。”翟年祥说。
亟待加大执法及惩戒力度
有关专家表示,消除儿童流浪乞讨现象,当务之急是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未成年法律保障体系,增强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大执法及惩戒力度。
上海市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兼青少年研究所所长杨雄认为,开展社会救助时,应该将成年流浪者和未成年流浪者进行区分。“对后者采取‘主动救助’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进行救助、教育和安置。”
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殷啸虎表示,我国现有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乞讨本身是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是未成年人自己,而是父母亲属等监护人,必须要让他们负起责任来。”殷啸虎说。
上海市政协委员、法官协会副会长张海棠建议,针对一些监护人带领孩子流浪乞讨而处罚效果不佳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公益监护人制度。“对于那些不能履行教育和抚养义务的监护人,应该在一定时段内甚至长期剥夺其监护权,由公益监护人承担起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说:“对于自救性乞讨应该尽力救助,对于强迫性乞讨和牟利性乞讨,则要严打幕后黑手。”姚建龙认为,流浪乞讨儿童问题与儿童福利制度不健全有关,从长远考虑,应当制定儿童福利法或未成年人福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