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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现行社会救助体系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项目,解决了部分群众的困难,但城乡困难群众还面临着一些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11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我区下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从2011年1月开始,在全区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凡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群众都可以申请。
城镇居民按月低保标准的3倍救助
自治区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前年开始,我区着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工作,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今年正式出台意见。
“救助重点是全区城乡低保边缘人群,就是指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困难的人群。凡持有我区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常住居民,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该负责人说,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低保水平,由于老弱病残等原因,生活仍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伤害、患危重疾病以及遭遇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贫困家庭和无力支付交通、生活费用的贫困应届大学生等。原则上,临时生活救助每户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生活确实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两次。城镇居民按当地月低保标准的3倍给予救助,年最高不得超过5倍;农牧区居民按年低保标准的40%给予救助,年最高不得超过60%。
层层审核后提交民政部门公示、审批
遭遇车祸、重病、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或由于子女升学等支出骤然增加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单位或者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收入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经过层层审核后提交民政部门公示、审批。
据了解,临时救助资金主要来自于地方财政。“今年内,我们将组织工作人员到各地市进行调研。因为有的地方财政确实比较困难,执行临时救助制度的难度较大。调研一是检查执行情况,二是发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地完善和改进。”该负责人说,在临时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和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明确规定一定时期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和时限,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