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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新华网贵州频道9月6日电(记者周芙蓉)为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贵州省把加强监管贯穿于扶贫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以及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进行全程监控。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进扶贫资金使用监管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指出,扶贫项目实施地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扶贫资金安排到位后15日内,将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等情况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建设后实施单位要建立扶贫项目公示牌,公开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等情况。各级扶贫部门要把当年扶贫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包括本级匹配)、项目安排去向、实施单位等情况在项目安排后的15日内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通知》对扶贫资金协作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扶贫资金的协作监管,确保有效安全。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的拨付、使用方向、报账程序实行全程监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加大对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管护等全过程的监管力度,管办分离,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准直接实施项目;审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加大上审下和交叉审计的力度,对重大扶贫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为加强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监督检查,各贫困县每年要至少举行一次扶贫资金项目使用监管协调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监察、审计、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共同研究确定扶贫资金项目监管中的有关问题。同时,建立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问题投诉机制,以及贫困群众义务监督员制度。向社会公布扶贫部门和项目实施地乡(镇)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加大跨级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