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类精神障碍者可获医疗救助

2010年09月03日16:0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精神障碍者 医疗费用 医疗救助 精神科医师 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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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武汉9月3日电(记者俞俭)武汉市三类精神障碍者可获得医疗救助,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精神障碍者;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流浪乞讨的精神障碍者,均由政府实行医疗救助。这是9月正式开始实施的《武汉精神卫生条例》的规定。

条例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精神障碍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参加武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障碍者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精神障碍者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执行。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障碍者。精神障碍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障碍鉴定;经鉴定,其事发当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将其送往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施强制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条例还规定,医生有诊断和建议精神病人住院的职责,但无强制其住院的权力,患者是否住院取决于本人或监护人的决定。重性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具有2年以上精神障碍诊疗工作经验的精神科医师作出;与精神障碍者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医生不得为其进行诊断和诊断复核;为精神障碍者进行诊断的医生,不得为同一精神障碍者进行诊断复核。医疗机构违反这些规定将被处以3000元至1万元罚款。

目前,武汉市有重性精神障碍者约12万人,轻性精神障碍者则达数十万。《武汉精神卫生条例》是继北京、上海、宁波、杭州、无锡等5市之后,我国第六部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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