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2010年08月24日17:0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低保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费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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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心网讯(记者张冬梅)即日起,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住院救助不再设起付线,且住院救助年度内累计报销封顶线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万元。

8月2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发《关于印发兵团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疗救助政策,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据兵团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夏建新介绍说,兵团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已参加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低收入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通知》明确,医疗救助采取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补助为辅的三种方式。

住院救助是对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给予的补贴后,个人负担部分再按一定比例给予的补助。

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不设定病种,推行住院治疗的事前救助或事中救助。住院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住院所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住院费用,经兵团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在救助时不超过以下比例: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住院救助年度内累计报销最高为1万元。

门诊救助是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门诊救助;救助对象(不包括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中的1-2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门诊救助;低保学生和儿童(不满18周岁)、低保老年人(年满60周岁),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等特殊大病,在门诊放(化)疗、透析、抗排异性治疗的救助对象,其门诊费用按二级医院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报销,救助金额全年不超过3000元。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或多个条件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其中一种救助。

参保补助是对参加兵团居民医保、并符合国家规定补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通知》还明确了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住院救助程序,要求各师民政局选择2-3个医疗救助工作示范点,发挥引导作用,指导各单位不断创新发展,强化管理,提高医疗救助工作实效。

据悉,截至去年年底,兵团共有1.22万人获得住院救助,6000人获得门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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