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经营性公墓严禁炒卖墓穴
根据该意见,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尤其是经营性公墓的审批,今后将更加严格。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地区,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
“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未经批准,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民政部相关人员表示,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善的地区,除纳入规划的外,原则上将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对社会资本建设的具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仪馆,可以采取政府赎买方式,转为殡葬服务事业单位。
此外,对经营性公墓要严防墓穴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不保留骨灰可获奖励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地一些地区火化率下滑和乱埋乱葬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下一步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火葬区坚持实行火化,在土葬区因地制宜,逐步推进殡葬改革,教育引导群众摒弃水泥、石材建坟,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要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动绿色殡葬。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民政人员不得任职殡葬企业
民政部要求,各级民政行政机关要逐步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脱钩。
今后,民政行政机关将不再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殡葬管理事业单位则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不应向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在人、财、物等方面逐步与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脱钩。
(陈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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